为切实做好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如下:
一、森林防火戒严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二、以下区域实行严格的防火戒严管理
(一)重点林区(各国有林场施业管辖区)的所有区域,包括林地、农田、河道等;
(二)重点林区外所有天然林、工程造林地等纳入林地管理区域和周边有引燃山林风险的农田、村边等;
(三)北部防护林、黄河生态林带等造林绿化区;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点保护区域,包括象山森林公园、湿地保护区;
(五)其他危及山林防火安全的区域。
三、进入森林防火区严禁以下行为
(一)除当地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及有关涉林公务活动外,其他所有无关的车辆、游人等严禁进入高火险区,如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进入车辆必须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二)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品进山入林
(三)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四)烧荒、烧秸秆、烧地边杂草、焚烧垃圾
(五)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六)燃放烟花爆竹、爆破作业、点放孔明灯
(七)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各镇(街道)、林场要在高火险区设立警示标志,严格管理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经市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在林区路口、通道设立临时性防火检查站(点),对过往车辆、行人进行检查、扫码、登记,任何人不得拒绝接受检查和管理。凡违反规定,拒不接受检查、破坏检查设施和无理取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违反防火戒严令的,按以下规定从严处理
对违反防火戒严令的,由林业部门、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电话5230191或拨打119、110)。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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