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有效期五年)《韩城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韩政办发〔2023〕23号

 

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韩城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管委会:

现将《韩城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1日



韩城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其他动物传播给人,危害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等害虫和鼠类。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遵循政府组织、全民参与、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负责、科学治理的方针,坚持群众治理与专业队伍防制相结合,以治理环境为主,以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确保安全、环保、高效。

第五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韩城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全市病媒生物防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病媒生物密度,将监测结果报告市爱卫会,协助市爱卫会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行业管理,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优质服务。

第六条  市爱卫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达标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评估;

(四)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实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刊登病媒生物防制知识,完善防制措施;

(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工作,对各类医疗机构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粮食部门负责粮库等重点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落实消杀措施;

(四)教育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学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完善防害设施,开展消杀活动;

(五)公安部门配合农业农村、市爱卫会等部门组织开展“毒鼠强”等急性剧毒鼠药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

(六)住建部门负责对城乡建筑工地、市政管、井、缆线、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公厕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完善防害设施及消杀工作;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0-5公里公路沿线两侧的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和消杀工作,督促指导汽车客运站完善防制设施,规范防制资料,做好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工作;

(八)水务部门负责对城乡河流、水库等病媒生物孳生栖息地综合治理与消杀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毒鼠强”等急性剧毒鼠药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打击非法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除“四害”药物的行为。负责农村和农田灭鼠工作,开展消杀活动,完善防制设施;

(十)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城区文化娱乐场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防制设施,开展消杀活动;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场所、食品流通场所、药品生产、销售单位、集贸市场、集市摊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照市爱卫会的部署,组织辖区内的社区、城中村、单位、居民户集中开展病媒生物的消杀、清除、孳生场所治理等防制活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其他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爱卫会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费和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单位和居民的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由各自承担。

第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十条  市爱卫会在确定市级卫生镇、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时将病媒生物防制作为条件之一,申报单位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市爱卫会应当在每年春秋两季组织开展集中灭鼠活动,每年4至10月组织开展集中灭蚊、蝇、蟑螂等活动。

第十二条  市爱卫会应当定期组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单位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以及居民,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提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效果和药物使用安全性。

第十三条  单位和居(村)民户应当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活动,做好以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采取堵洞、毒杀或者粘捕等措施灭鼠,控制鼠密度,防止鼠害;

(二)定期清疏排水管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预防控制蚊虫孳生;

(三)实行垃圾袋装化、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做到日产日清;

(四)涂墙抹缝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五)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尸体。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饭店、宾馆、饮食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厂、粮库、医院、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超市等单位,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等易招致、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制度,完善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五条  农村应当结合改厕、环境改造、垃圾收集和处理等工作,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六条  城区单位、居民户可以根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技术要求自行采取措施进行病媒生物消杀,也可以委托合法的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具体实施。重点单位、重点行业、重点部位由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实行专业防制。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在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时,应当做好有害生物消杀记录。

第十七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资质;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第十八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机构接受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及防制效果监测评估。

第十九条  病媒生物专业服务机构及个人经营、使用的消杀药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禁止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用以及无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厂名、厂址等标志的消杀药械。

第二十条  市爱卫会应当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检查评比工作,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防范和消杀设施不完备、病媒生物密度超标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场所;

(二)对病媒生物集中消杀活动组织不力,行动迟缓,贻误预防控制时机,造成药物浪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登记注册时,弄虚作假的;

(四)发现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不采取制止措施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强行推销消杀药物、器械,牟取私利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推广及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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